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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1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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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给出以下建议:
一、如您属于简单的劳务关系,依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则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一般无法认定为工伤,但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力;
二、如您属于退休返聘,依据最高院相关《答复》中明确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如您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依据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地址:中都大道蓝天办公楼3和4楼(会峰大厦向北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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