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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在浙江金华的一男子,因妻子不愿发生性关系,男子恼羞成怒,殴打妻子脸部。在殴打过程中,男子还产生了杀死对方的念头,于是用铁质榔头连砸其头部。妻子昏迷后,该男子自首投案。近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男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全(化名),男,1973年2月出生。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17日上午,张全将从贵州老家坐车回金华的妻子姚某接回其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出租房内。后张全欲与姚某发生性关系,姚某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张全恼羞成怒,用拳头对姚某的脸部进行殴打,殴打的过程中起了杀死对方的念头,遂从床边桌子下方拿了一把铁质的榔头,手持榔头在姚某的头部连续砸了几下,致姚某头部受伤而当场昏迷。张全见状以为姚某已死亡,随即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7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姚某头部被敲击致伤,头皮伤口软组织损伤严重伴部分撕脱等,其头皮三处疤痕共计长11.5cm,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12月19日,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1月14日,被害人姚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全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全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没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铁榔头一把,由扣押机关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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