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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记者6月30日从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一起64岁男子强奸12岁幼女的案件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判决书显示,吴某某在对被害人进行侵犯过程中,被害女孩的母亲竟在一旁提供帮助。
判决书显示,据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底至8月初,1955年出生的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害人王某(2007年5月22日出生)母亲丁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在玉米地旁边,先后三次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并致使王某怀孕,后经菏泽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流产胚胎鉴定,确认吴某某和王某系胚胎生物学父母亲。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而据被侵犯女孩母亲丁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电话邀约丁某见面,丁某为多向吴某某要钱,引诱其女儿王某与其同时去见吴某某,在丁某告知吴某某王某十二三岁的情况下,丁某帮助吴某某先后三次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
郓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有强奸罪,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之母丁某证言在卷,并有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相佐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虽有投案之行为,但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不予认定自首,亦不能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
来源:北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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