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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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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安徽
根据《滁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需整改的(包括维修、更新、改造),在保修期内,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超过保修期的,整改费用由产权人负责。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使用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
也就是说,如未超过保修期,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如已过质保期,应当又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安排维修,从业主所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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