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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6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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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安徽
1、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关于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为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的,所以,用人单位在实用期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用人单位不缴纳,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关于劳动合同不交付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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