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节节假日来临之际
能否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安徽多地相继明确
合肥市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22年12月20日,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表明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合肥经开区
2022年12月16日,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应急和城市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表明: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肥西县
2022年12月16日,肥西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致居民朋友的一封信,信中呼吁广大居民朋友 自觉遵守我县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对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一经查实的,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肥东县
2022年12月15日,肥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告。通告表明 禁放区域 为县域范围内的各乡镇园区,包括国家机关,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风景区、公园、游园、绿地、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禁放时间为全年任何时间段内。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庐江县
2022年12 月18 日,庐江县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办公室发布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信中表明:根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庐江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庐城城区规划, 东至外环东路,南至外环南路,西至城西大道---苏河路---金汤路---长冲路---外环西路,北至外环北路(新军二路)(以上区域均包含路面在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另外,庐江县继续对 禁放区域以外所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实施烟花爆竹禁放。
六安市


蚌埠市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致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一封信
新修订的《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将于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市区中环线内扩大到市区全面禁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燃放烟花爆竹会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加剧雾霾天气,产生噪音污染,还容易酿成人身伤亡、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为了“保卫蓝天、美化环境”,共建我们的美丽家园,请广大的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你我做起,告别烟花爆竹,养成低碳、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我们向广大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出倡议:
一、严格遵守“禁燃”规定,开业时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二、积极宣传“禁燃”规定,劝导客户及亲友不买不放烟花爆竹。
三、积极举报在禁放区域内非法制造、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12月26日
亳州市
亳州谯城区
22年12月9日-23年3月31日全面禁放
12月9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要求 自通告之日至2023年3月31日,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等。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218平方公里范围内(谯城区行政区域)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涡阳县
2023年1月1日-3月31日全县禁放
12月26日,涡阳县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造成污染的烟花爆竹(大盘香)等。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等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沿真源大道向西至星园大道,沿星园大道向北至涡河,沿涡河向东至二桥,由二桥沿S238线向北(天静宫路)再向东(太清路)至集贤路,沿集贤路向南至三桥,由三桥沿涡河向东至铁路桥,沿铁路线向南至真源大道立交桥,形成合围区域】和各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0.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1.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宣城市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
宣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知
宣政秘〔2022〕62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重新划定下列范围作为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鳌峰东路、水阳江、青弋江大道、凤萃路、昭亭北路、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商合杭高铁、宣南铜高速、水阳江、水阳江北大道、水阳江东大道、宛陵东路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建成区合围区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知》(宣政办秘〔2019〕92号)同时废止。
附件:宣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六安市
日前,经 审议通过
《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并将于 2023年1月1日正式实行
霍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蓼北路——S343——哈尔滨路——东湖大道——S245(南外环路交汇点)——南外环路——城西湖特大桥东——X032(沿岗河堤)”所合围区域并向外延伸至沿线临淮岗镇八里棚村;新店镇牛王村、陈家埠村、韩庙村;城关镇龙腾村、花台村、泽沟村。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本县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影剧院等;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六)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社会救助站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景区、山林、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殡仪馆、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园等场所;
(十一)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