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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违不罚” ! 该《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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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9 22: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2月16日,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据悉,该《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主要内容《规定》共十九条。

 

(一)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定义和裁量原则。

 

(二)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了应当依法不予和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和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因素,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因素,及时改正的情形和方式,主观过错的范围、举证责任、认定因素等,以及初次违法的定义和认定方式。

 

(四)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程序和文书使用要求,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衔接适用要求。

 

(五)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不得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既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的裁量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情形。

 

(六)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药监部门的适用、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规定:

 

这些情形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这些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这些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来源:安徽发布、中安在线、淮北发布

发表于 2023-2-20 08: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轻微不轻微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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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1 21: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纵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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