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闹离婚,最终,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1998年,柯某与穆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相处较为融洽。2000年1月,柯某与穆某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0年12月生育长子, 2010年3月生育次子。近期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柯某起诉至院要求离婚。原告柯某诉称:其与被告穆某是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的,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2000年生长子,2010年生次子。婚后常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近亲属、亲友也调解多次。穆某没有固定工作,赌博、酗酒、粗暴,非打即骂,对其亲属亦常口出狂言。与其生活一直感到恐惧,唯有离婚才能解脱、摆脱,获得基本的做人尊严。现在只有次子未成年,尚在读书,需抚养。因柯某居无定所,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希望由穆某承担抚养义务,其认为不能因双方的离婚使孩子教育、成长受到影响。现起诉望法院支持其诉请。穆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主要考虑两个孩子抚养教育,且其身患肺癌,需要人照顾。法院认为:依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柯某与穆某婚前相处较为融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并生育两子,双方已共同生活20多年。近期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到完全破裂的地步,仍有和好可能,且穆某当庭也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慎重考虑,应给柯某与穆某夫妻双方冷静考虑期,故对柯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的判决。
法官提醒
法院判决双方能否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夫妻之间吵吵闹闹,较为平常,不能视婚姻如儿戏,一言不合一吵闹一分居就离婚。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实属正常,发生矛盾后,只要双方充分认识自己的不足,互敬互爱,相互珍惜,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夫妻感情尚能修复。
来源:全椒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