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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全椒一对夫妻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闹离婚!法院: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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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9 10: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闹离婚,最终,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1998年,柯某与穆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相处较为融洽。2000年1月,柯某与穆某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0年12月生育长子, 2010年3月生育次子。近期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柯某起诉至院要求离婚。原告柯某诉称:其与被告穆某是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的,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2000年生长子,2010年生次子。婚后常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近亲属、亲友也调解多次。穆某没有固定工作,赌博、酗酒、粗暴,非打即骂,对其亲属亦常口出狂言。与其生活一直感到恐惧,唯有离婚才能解脱、摆脱,获得基本的做人尊严。现在只有次子未成年,尚在读书,需抚养。因柯某居无定所,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希望由穆某承担抚养义务,其认为不能因双方的离婚使孩子教育、成长受到影响。现起诉望法院支持其诉请。穆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主要考虑两个孩子抚养教育,且其身患肺癌,需要人照顾。法院认为:依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柯某与穆某婚前相处较为融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并生育两子,双方已共同生活20多年。近期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到完全破裂的地步,仍有和好可能,且穆某当庭也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慎重考虑,应给柯某与穆某夫妻双方冷静考虑期,故对柯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的判决。

 

法官提醒

法院判决双方能否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夫妻之间吵吵闹闹,较为平常,不能视婚姻如儿戏,一言不合一吵闹一分居就离婚。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实属正常,发生矛盾后,只要双方充分认识自己的不足,互敬互爱,相互珍惜,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夫妻感情尚能修复。

 

来源:全椒法院

 

发表于 2023-6-19 12: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除了患病这个理由,其他理由都不成立!建议法院不要一味地只想着劝阻,现实中很多悲剧都是没有及时分开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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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9 12: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不想评论。。。估计大家都能猜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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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9 14: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最后搞不好会死人的,也不知道这法院是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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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9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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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0 14: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男的有肺癌,女的要离婚,女的不想要孩子丢给男的养,
没有什么特别严重的事,我是法官我也判不离,这要是女的有病,男的一脚给蹬了,孩子也不要,自己甩开膀子伸开腿去追求自己的幸福,能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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