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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烫伤1岁小孩被判赔40万元!法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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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30 21: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父母因工作繁忙,到家政中心请月嫂照顾小孩,在此期间,如果小孩受到伤害,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近日,仙桃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张某因孩子张小某年幼需要照顾,遂与仙桃某家政中心及家政员刘某签订了三方合同,约定张某雇佣刘某为育婴师,并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家政公司中介费800元。2022年5月,合同到期后,张某与刘某约定再由刘某为其提供一个月的家政服务,但张某未与家政公司续签合同,也未支付中介费用。

 

2022年6月,刘某在准备早餐的过程中不慎将张小某烫伤,张小某先后在医院治疗共花费20万余元。张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张小某的生命健康权,要求刘某和家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三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某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政中心在收取劳务介绍费后,对刘某的工作不存在管理和支配关系,与张某、刘某之间也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家政中心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家政监护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张小某的监护人聘请专业的家政服务员照看小孩,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最后,仙桃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万余元。

 

温馨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由于工作繁忙而无暇照顾小孩,在家政公司聘请家政服务员时要注意对其资质和实际能力进行审查。同时,在签订三方合同时也要注意辨别中介公司与专业家政公司,中介公司仅仅收取介绍费,不承担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3-6-30 23: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你真是闲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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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 19: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判四千万没钱有个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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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 19: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都不愿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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