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主人拒为宠物狗伤人“买单” 法院强制执行维护权益
近日,定远法院通过依法强制扣划因“狗咬人”拒付赔偿款的被执行人吴某的银行存款,成功执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赔偿案。
2022年10月份,温某牵着宠物狗步行至某小区附近时,与同样牵着宠物狗的吴某相遇,后双方的宠物狗发生撕咬。撕咬中,温某在用脚驱散时被吴某的小狗扑咬到左腿部,后温某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花费了2094元。因吴某拒绝支付温某注射狂犬病疫苗费用,温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造成温某损害的两条小狗确为吴某所养,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其饲养的宠物狗咬伤温某腿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依法判决吴某向温某赔偿医药费共计2094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未履行,温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吴某仍无动于衷,拒不履行。经查询,吴某在某银行的账户里有足够支付执行款的存款,执行法官当即作出冻结裁定,并向该银行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将赔偿款被扣划至法院账户。7月28日,执行法官将该案执行案款发放至申请人温某的银行账户,至此,该案最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常见情形如下:一、采取安全措施(如套狗链、拴狗绳等)致人损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二、未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绳、养狗不办证、不正确佩戴嘴套等)致人损害,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法律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法律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知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不养禁养犬种。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适当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来源:定远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