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滁州|bbs.0550.com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834|回复: 6

男子被流浪猫绊倒受伤!投喂者赔偿24万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3-19 14: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据山东商报山海视频3月19日报道:上海闵行,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案件,吴某与同事去羽毛球馆打羽毛球,接球时没注意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随后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吴某将该羽毛球馆公司及流浪猫的喂养者肖某起诉至法院。肖某辩称,只有投喂的行为并非饲养。肖某同事林某称,肖某在厕所门口固定投喂流浪猫,还带猫去洗澡、看病。

 

根据以上行为,法院认定流浪猫与肖某构成饲养关系,故肖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0198.20元,该羽毛球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随意投喂流浪动物需担责

 

因喂养导致流浪动物聚集,并因此造成伤人事件,喂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张女士是爱猫人士,她经常在楼道门口投喂流浪猫。一日,李小姐进入门栋时,恰逢张女士在喂猫,在楼道口吃猫粮的小猫爪子一伸,便划到了李小姐的腿部,李小姐因此前往医院就医。

 

这个案例中,张女士在楼道口长期喂养流浪猫,且该区域是进入楼道的必经通道,长期的投喂行为导致流浪猫在此处聚集,存在安全隐患。在法院的调解下,张女士意识到了自己的不当行为,主动赔偿了李小姐的损失。

 

杨某骑自行车路过某工地门口时,被从工地里窜出的三条大黄狗撞倒受伤,于是向建筑公司索赔。此案例中,双方确认狗系因拆迁户遗弃而变成了无主流浪狗,建筑公司知晓这些流浪狗生活在工地内,但建筑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流浪狗在工地上生活,还有工人会时不时的喂养这些大黄狗,建筑公司这种放任行为造成安全隐患,以致狗从工地窜出导致他人受伤,故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四点建议减少类似伤害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很多民众看到流浪动物,都会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扬。但是,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同时其短时间内过度繁殖,不仅影响市容环境,更易加速狂犬病等疾病传播,由此引发的流浪动物问题成为城市治理新矛盾。

 

对此,上海长宁法院建议:一要加强法治宣传,通过普法案例、短视频等多形式倡导文明科学投喂流浪动物,提示法律风险,在形成较为稳定的喂养关系的情况下,喂养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流浪动物的饲养人而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发挥社区自治功能,诸如在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设置小区固定投喂安置点,由居民志愿者组织打扫和有序投喂,加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与管理。三是健全流浪动物收容救助机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明确政策,完善流浪动物的发现、处置和认养流程。四是联合宠物医院公益推广TNR(抓捕-绝育-放归)模式,防止过度繁殖,从源头防控因数量激增导致的侵害风险。

 

极目新闻综合山东商报山海视频、上海法治报、上海长宁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极目新闻)

 
发表于 2024-3-20 21: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感觉很扯蛋。低保户犯罪政府要判刑?灾区人犯罪,捐救灾物资人判刑?病人治好了犯罪,医生判刑?……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3-20 01: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就是说好人难当呗,律师意思就是以后可以见死不救。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3-21 02: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很扯淡的,这个社会怎么了?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3-21 08: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真扯犊子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3-21 09: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这特么能不能别断章取义?明明是有人收养了流浪猫,已经有管控关系了!法院判决没问题的…就好像你感觉流浪狗可怜,天天投喂,还带回去打针洗澡,结果这狗咬人了,你能不负责?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4-3-21 13: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真放牛粗气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帮助|Archiver|手机版|E滁州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2-20110018 )

GMT+8, 2024-5-2 20:39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