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肉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提高整治行动成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案件,有力震慑了肉类产品违法行为,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对第二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1.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食品小作坊超登记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2024年4月30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来安县某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检查,在该厂生产区域内发现标注该小作坊生产秘制牛排汁、酸汤河粉调味汁和韩式泡菜等食品,该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准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为肉制品(冷冻预制调理肉类),未包含上述产品。经调查当事人自2024年4月起,在未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秘制牛排汁、酸汤河粉调味汁和韩式泡菜等食品的生产加工,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企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844元的行政处罚。
2.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肉制品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起砂锅店掺假掺杂案
2024年3月14日,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一家砂锅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经营卤牛肉组织抽检。2024年4月3日收到《检验报告》,该食品被检出猪源性、鸭源性、鸡源性成分。琅琊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经营户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被检的卤牛肉(自制),系当事人从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生牛肉加入调料后进行卤制,并添加在其制售的牛肉砂锅中。当事人作为一般食品经营者,制售的卤牛肉中检出猪源性、鸭源性、鸡源性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的行政处罚。
3.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运用投诉举报有效手段,严厉查处一起生产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案
2024年6月7日,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反映的线索对凤阳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柠檬凤爪产品未标注“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 19295-2021),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因定制生产柠檬鸡爪,至案发时共生产了两批次的柠檬鸡爪,分别于2024年4月12日受委托生产了203袋柠檬鸡爪,于2024年5月24日加工生产了80袋柠檬鸡爪,生产成本8元/袋,售价9.5元/袋,检查时已售出203袋鸡爪,剩余80袋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企业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柠檬凤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28.5元、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柠檬鸡爪80袋、罚款人民币8000元行政处罚。
4.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肉类经营部利用格式化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5月14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明光市某肉类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肉铺下方发现涉及肉类批发销售合同两份,发现该格式化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有“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经营部所有”存在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2023年5月15日,明光市局对当事人利用格式化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对该经营户行政警告,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
5.天长市市场监管局监检结合,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5月10日,在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色风味烤肠依法进行了抽样检测。2024年6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特色风味烤肠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米面与调制食品》。天长市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6.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3日,全椒县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成品库内发现食品“香菇肉丁糯米烧麦”,外包装袋正面左上方标注“香菇肉丁糯米烧麦”字样并配有猪肉及香菇的图案,背面左上方标注猪肉、香菇、小麦粉等,但提供的领料记录表及在库房内未见猪肉及香菇等食品配料。经查,当事人未如实标注营养成分表“钠”含量的成分,用猪油替代肉丁、香菇用木耳替代,构成在经营过程中标注虚假内容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