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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一女子在我市经开区某银行办理取款业务 工作人员了解到 该女子要支取16万元现金 不由地引起了他的注意 在办理过程中 银行系统显示该女子当日 在其他银行 也曾办理过多起大额支取业务 银行工作人员立即警觉起来 随后一边拖延时间 一边联系了辖区派出所 当文峰派出所民警到场后 对当事女子展开盘问时 该女子 言辞闪烁、漏洞百出 随后 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 经讯问 该女子对将 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电诈团伙使用 并替电诈团伙转移赃款的行为 供认不讳 表示前一天已经转出15万元 今天准备继续转移16万时 被民警抓获 
目前 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层出不穷,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贪图小利主动帮助他人转移资金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要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警惕性,切勿因贪图小利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财物损失。同时,也不要将银行账户、手机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提供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则,既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的帮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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