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案的借款本金为1.5万元,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支持1.5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超出了法定上限,原告请求借款本金1.7万元中实际包含了2000元利息,法院依法对利息进行调整,支持原告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蒙婷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该案的1.4万元借款是转账至被告蒙婷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中,原告朱伟廷在庭审中也认可该微信号当时系被告覃大强使用,被告蒙婷将其实名认证的微信号给其丈夫覃大强收款,说明被告蒙婷具有授权被告覃大强以其名义使用微信账号的意思,其对于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具有一定的预见性。
另外,虽然被告蒙婷否认其书写欠条并附身份证原件拍照发送给其表哥,再由其表哥发送给原告这一事实,但公民身份证系公民身份属性的象征,只能由本人持有使用;原告朱伟廷提供了与被告蒙婷表哥的原始聊天记录证实该案提供的附有被告蒙婷身份证原件的欠条照片的来源,且蒙婷提供的表哥微信号与发送给朱伟廷身份证原件及欠条的微信号为同一微信号,被告蒙婷将欠条原件附上本人身份证原件拍照给其表哥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蒙婷虽然否认其有书写或者发送相应的欠条给他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蒙婷已对该案债务追认的说法,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蒙婷已对该案债务追认,该笔债务也非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该笔借款也是转至被告蒙婷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中,原告请求被告蒙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覃大强、蒙婷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给原告朱伟廷,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