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7岁的小妍由于驾驶电动玩具车不熟练,没能及时避让行人导致朱某被撞受伤。小妍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她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小妍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租车的杭杭在禁止车辆行驶的广场租用电动玩具车游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出租者何某明知涉案广场禁止摆摊设点,却故意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在该广场摆摊经营出租电动玩具车,并且在非封闭的公共场所经营电动玩具车游玩生意。何某应当预见小孩驾驶电动玩具车过程中,可能会对广场内休闲散步人群的人身安全带来安全隐患,而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何某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被撞伤的朱某作为成年人,对当时广场人车混行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应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但由于朱某的疏忽,未及时避让而被撞,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杭杭的母亲祝女士未参与本案驾车活动,亦无证据证明祝女士对小妍负有监护义务,故祝女士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城管局对涉案广场的职能是行使行政监管之责,而非民事管理之责。城管局此前对出租者何某已进行过行政处罚,且事发前十天左右在涉案广场等全县公共场所进行了大规模劝导、制止和清理。涉案广场也安装了固定公告牌,广场巨型液晶显示屏上,滚动播放着禁止在广场摆摊设点经营等活动的公告。城管局已尽其行政监管之责,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原因等,对于原告朱某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法院酌定出租者何某负担45%,小妍父母负担25%、租车的杭杭负担10%,原告朱某自负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