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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农民工被欠薪,能否要求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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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6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
农民工被欠薪
这种情况
能否要求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呢?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62岁的王老汉以打零工为生。2021年4月,王老汉跟随同村包工头曹某到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干活,后经结算,曹某欠王老汉人工费3万元,曹某遂向王老汉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 今欠人工工资叁万元整 欠款人:曹某”。上述欠款经王老汉催要后,某建筑公司曾支付王老汉8000元,下欠22000元,王老汉多次催要未果,后将曹某与某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曹某欠付原告王老汉人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另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施工工程的总承包方,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先行清偿的义务,且其也已先行清偿了8000元,待其全部清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向原告王老汉先行清偿人工工资22000元,某建筑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某追偿。


法官后语

在以往农民工欠薪纠纷中,农民工会根据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选择是依据劳动合同法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还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农民工一般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很容易因为相对方没有资金能力,导致工资权利无法兑现,农民工工资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工程经分包转包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该条例的出台,有效整治了总包单位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也提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该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起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有关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足额的发放,从根源上减少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发生。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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