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规定,尽管原、被告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在深圳某法院进行了诉讼,但本案中原告诉请的财产在当时未予处理,故对何某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予以支持。
经查,田某邵阳的房产系在婚前出资购买,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何某请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所得公积金数额7.91万元,何某所得公积金数额1.75万元,现何某请求分割田某公积金余额,田某辩称何某公积金余额也应当一起进行分割,该抗辩主张合法合理,法院予以采纳。经抵扣后田某应向何某支付3.08万元。
终生寿险为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投保,其价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何某要求分割保险费1.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田某给付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补偿款4.88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