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武荒路武岗镇荒草圩小童组路段时,与同方向韩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7mg/100ml。该事故经全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从犯罪构成、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做了深刻忏悔。
庭审结束后,针对农村地区群众对酒驾危害认识不足的问题,法官结合近年来本地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重点剖析了酒驾醉驾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危害,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提醒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要牢记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莫以一时的心存侥幸,换取法律严惩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