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从南向北来
一个自东往西来
当黄色信号灯闪烁时
路口相遇,谁该让谁?
2021年2月16日01时53分,毛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40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40与金朱公路交叉路口地段时,与驾驶小型轿车沿金朱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彭某相撞。事故导致毛某、彭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案发时,路口黄色信号灯为闪烁状态。
毛某和彭某分别为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A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向毛某支付车辆损失11万余元后,依法在该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毛某对彭某及B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
由于事故后毛某未及时报警,交通事故部分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2021年4月29日,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建议双方就损害赔偿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A保险公司将彭某、B保险公司诉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者支付理赔款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毛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致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事故双方责任无法划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毛某驾车通过国道240与金朱公路交叉路口时,在闪烁的黄色信号灯提示的湿滑路段行驶的过程中,未能减速慢行并及时避让右方来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让右原则”。因此,毛某应在该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同时,在行驶过闪烁的黄色信号灯提示的湿滑路段时,彭某未能注意观察车况并减速慢行,应承担30%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向A保险公司支付3万余元,驳回A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培养“礼让先行”驾驶习惯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让右原则”得以确立。这一规定在保护驾驶人的生命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法定通行原则,“让右原则”促使驾驶员主动关注路口状况,培养“礼让先行”的驾驶习惯,推动形成文明出行的交通文化,从根本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协助交警完成各项检测工作,查清事故成因,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为避免悲剧发生,通过交叉路口时应仔细观察,减速通行。多一分谨慎,就少一分危险。遵守规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