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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因冠状病毒染病什么情况下该认定为工伤?听听专业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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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4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随着各企业、部门陆续通知复工,大家开始担心上班的时候被感染上冠状病毒,此时产生了一个疑问:上下班途中和工作期间被感染是否可以算作工伤?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一般不算作工伤,而且仅部分特定人员在工作中感染新冠病毒可以按照工伤来处理,下面请看具体法律分析:

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该《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该《通知》适用的对象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病毒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所履行的工作职责是指在参与新冠病毒预防和救治工作。所以该《通知》是专门针对在本次疫情的特殊时期参与抗击疫情的医护及相关人员,如不符合《通知》的标准,仍然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认定。

另外,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所遭受的因该传染病所遭受的伤害并非都是工伤。人社部〔2020〕11号中染病而未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不能按照工伤对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地政策不一。也就是说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肺炎的,即便是医护等人员,如果没有死亡,也不能认定工伤。

在此次疫情中,可能会存在哪些类型的工伤?

目前,除了《通知》外,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工伤认定的一般原理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条强调在企业用工模式中,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为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

因此,排除了不具有劳动关系人从事防疫控疫工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能。比如,私营企业老板或者自愿者等参与疫情防控活动染病则不享工伤保险赔偿。二是“因工作原因”。对于何为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做了列举性规定,这包括七种情形以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三是“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这一要素中的事故伤害,主要是指意外遭受的身体上物理性伤害。

职业病工伤认定必须根据我国职业病目录中列举出来的类型加以认定。在此次疫情处理中,如果不是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感染此次传染病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

综合相关法律规范和人社部《通知》,可以列举出本次有关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可能情形:

1.在防疫控疫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防疫控疫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防疫控疫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在防疫控疫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防疫控疫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例如,协警因防疫工作被他人殴打的。
4.患有关防疫控疫职业病的(发生的可能性很小)。
在此次疫情中,因有自上而下的防控体系,几乎不可能出现下落不明的情形工伤。
5.在防疫控疫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在防疫控疫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7.在防疫控疫工作、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例如,在去救治病人的路上因车祸受伤的,或者按照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属于工伤。
8.人社函〔2020〕11号规定的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

发表于 2020-2-25 18: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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