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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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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14: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一、什么是彩礼?

由于彩礼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彩礼的认定还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有如何判断彩礼的相关解答:“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划重点——“不得已而为的给付”,如果一项给付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但并非不得已而为,例如“三金”,如果只买了“两金”或者“一金”,对方只会觉得你抠门,并不足以导致婚姻关系缔结失败,那么此时的“三金”就很难被认定为彩礼(当地确实存在不买“三金”不结婚的风俗习惯的情况下另当别论)。



二、彩礼给付的法律性质

对于彩礼给付行为的法律性质,理论界还未达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附条件说:婚约期间的财产赠与是以对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与所附的条件,如果婚约解除,应当视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所有权说:婚约期间的财产赠与只是一种民事赠与关系,一旦所赠财物交于对方,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即使婚约解除,受赠人也无须返还受赠财产(所有权说好霸道有没有?乍一看就感觉不公平);

从契约说:彩礼给付是一种赠与契约,这种赠与契约是婚姻关系的从契约,如果婚约解除,婚姻不能实现,则从契约就失去了存在根据,受赠人应当依不当得利或者显示公平返还。




三、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口气读完后,是不是觉得最高院肯定没有采纳关于认定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学说中的“所有权说”?最起码最高院没有完全排斥“附条件说”和“从契约说”。



结束语:
好了,知道了彩礼的范围(什么是彩礼)和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基本上就不会抓瞎了。至于认定彩礼给付行为的法律性质那几个学说,能读懂就读,读不懂也没关系,让你的律师帮你解读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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