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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能否以新冠疫情为由要求免租、退租?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小张从某商管公司手中租赁某商场的一间商铺经营餐饮业。2020年春节,政府根据新冠疫情防控需要要求商场通知各商户暂停营业。2020年春节后,小张因迟迟未接到恢复营业的通知,于是以不可抗力为由向某商管公司提出解除租约并要求免除停业期间的租金。
法律分析: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小张在一段时间内无法使用承租的商铺,小张能以此为由要求出租方免租、退租吗?
一、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该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记者问时也予以了确认。
二、发生了“不可抗力”,小张是不是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了呢?
“不可抗力”是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并不代表所有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都能以此为由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小张承租商铺的所在城市属于疫情低风险地区,商业运营正在逐步恢复,餐饮业已可以采用外卖方式经营。疫情虽对小张的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未达到令租赁合同目的无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束后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因此,小张作为承租人还不能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三、因新冠疫情停业期间的租金,小张是否有权要求免除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因此,小张可以向出租方提出减免租金的请求,但租金是否可以减免以及减免的幅度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小编结语:“疫情无情人有情,同舟共济战疫情”。新冠疫情给小张和小张的出租方都造成了损失,小编希望双方在疫情面前能秉持“同舟共济,合作共赢”的精神,通过沟通协商在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达成协议,双方同克时艰,共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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