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了,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现实中有的员工已经办完离职手续后从公司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有的人认为,既然已经办完离职手续,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此时已不能算作下班。即便从公司回家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个观点正确与否,且看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案件事实: 刘某2018年8月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天后刘某被派遣到A公司上班。 被派遣到A公司才培训半天的时间,刘某就不想继续干下去了,中午在食堂吃完饭之后,刘某就提交了辞职申请,办理完手续后刘某下午13点20分左右离开A公司。 刘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在某路口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并被该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刘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并且认定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A公司与刘某住所的必经之路。 刘某亲属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后,认定刘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劳务公司、A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维持了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并予以送达。 劳务公司、A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刘某的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分担工伤风险为主要价值取向。 本案中,虽然事发当日刘某与A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故应当认定刘某在离开A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 法院认定,区人社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了劳务公司和A公司的诉请。
劳务公司、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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