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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他人银行转账的风险知多少?
基本案件:
2020年初,一场新冠疫情席卷全国,突如其来的疫情一方面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另一面一些人也从其中发现了诸多成功的商机。张某与王某本是普通朋友关系,因发现周围很多人,从事生产口罩生意都发了财,遂临时合意一起从事口罩生产,但双方并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在合伙期间,张某通过王某的介绍,在合伙之外,向李某另行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机器设备。但张某借口操作的原因,将30万元无任何理由的直接转账给了王某,并口头请王某代为转账给李某。最终,王某与李某进行了结算,设备也由李某向张某进行了交付。不成想,张某与王某的合伙只经历了几天就宣告结束,双方为合伙对账的事宜,闹的很不愉快。令人更加意想不到的是,张某针对转账给王某的30万元,以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
法律分析:
一、在收款人无法证明收款用途不是用作借款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因轻信他人,接受他人大额转账,虽然最终款项是支付了设备款,但如果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该款项的用途及走向,那么必然会面临着张某恶意起诉要求归还借款的后果,无形中加大了接收款项一方王某的风险与责任。
二、法院在查明认定张某恶意诉讼的情况下,应对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之间根本就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张某为了自己非法的目的,作了完全虚假的事实陈述,笔者认为,法院在查明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如果可以得出张某系恶意提起诉讼,并做虚假陈述,完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法律建议:
1.无论是什么样的关系,在接受他人转账时最好能及时的备注或留存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具体用途。
2.转账方也不得歪曲事实,抱有侥幸心理,虚假的事实终究不会成真,违法行为也必将付出应有的代价。
作者:周大伟律师,联系电话:186 055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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