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小刘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的《员工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A、B、D三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不合格,A、B、D三等级的比例分别为考核时全体员工的15%、75%、10%。2018年上半年、2019年下半年、2020年上半年,小刘的考核结果均为D。2020年8月,A公司向小刘向出具辞退通知书,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由于你长期考核排名末位,无法胜任现有工作;多次被客户投诉,对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现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办法》第六节末位淘汰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你予以辞退。请在接此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至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2020年10月,小刘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2月,仲裁委作出裁决:一、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二、A公司支付小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 定性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赔偿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评析: 近年来,末位淘汰作为一种愈加常见的绩效管理手段,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法律风险,通过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掩盖其末位淘汰之意图,对绩效考核中居较差等级的员工,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2013年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案例18号,总结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最高法院又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该纪要不仅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还为劳动者指出依法维权的方向——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乘以二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作者:曾小菊律师(实习) 联系方式:1538508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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