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时任山西隆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白某承揽了大名县某某日常皮肤护理店的“某某美容汗蒸会馆”的汗蒸房装修工程。2015年1月份,山西隆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安排蓝某具体负责该“某某美容汗蒸会馆”的施工,一周左右该工程完工。
2017年12月16日11时许,“某某美容汗蒸会馆”发生火灾事故,该事故造成正在汗蒸的顾客李某死亡、高某重伤。经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认定,山西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为“某某美容汗蒸会馆”装修前未经消防设计备案,设计施工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装修后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使用的电热膜、反射膜等装修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裁判结果 由于白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蓝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白某、蓝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判决如下。
1、赵某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白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3、蓝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浅析 赵某某、白某、蓝某作为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一死一重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消防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 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 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 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五) 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作者:陶治国 联系方式:13855016055 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地址:中都大道蓝天办公楼3和4楼(会峰大厦向北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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