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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明光市人民法院对高*、李**盗窃明光古井栏分别判处十个月、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000元、6000元。对被告人高*违法所得16500元、被告李**违法所得3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高*所有的江淮牌汽车、被告人李**所有的黑豹牌汽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11月,被告人高*(南谯区人)与被告人李**(南谯区人)合谋盗窃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东潘村石桥队一口古井栏。10日凌晨,李**驾驶车辆至古井栏所在地,欲将古井栏盗走,后因无法搬动古井栏,遂联系高*驾驶一台装有“吊机”的皮卡车来帮助搬运,由李**将古井栏装车盗走。事后,高*付给李**2000元好处费。几日后,高*将该古井栏以16500元的价格卖给浙江嵊州市居民周某。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石质圆形八出戟石井栏,属明代文物。
2020年1月6日,李**再次驾驶车辆潜入自来桥镇平田村,趁夜晚无人之机,将该村一处祭祀的石龛装车盗走,并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高*,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石龛属于清末文物,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古井栏、石龛认定价格均为12667元,合计总价值2533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明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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