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入山门 E币 个
精华
积分15
注册时间2020-7-14
|
发表于 2021-5-21 13: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0日,一个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一个小公司,成立仅仅半年时间就拿下了滁州市政府门前黄金地段182亩地块。世贸广场开工伊始宣传铺天盖地,政府领导纷纷站台造势,各方投资客倾囊投入造就了滁州市场的一片繁荣。
随着2019年12月18日中核工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的粉墨登场,原股东金伟文等把收割的韭菜包括购房业主预缴的购房款全部打包带走,只留下残垣断壁的烂尾工程由中核工收拾。为了榨光国金的一切剩余价值,中核工竟丧尽天良的想着把国金仅剩下的保障工程顺利建设的自持抵押给金融机构并让国金债务加固即连带担保偿还责任,贷款后中饱私囊,再利用法律的漏洞破产国金,逃避责任,达到不用还钱的目的。法律有漏洞,但不全是漏洞。中核工要想实现其目的,必须突破以下几个法律约束。
1、《物权法》规定:在建项目抵押贷款,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并且只能向银行贷款;在建项目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是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的必备条件,不登记就没有设立,债权人就不能取得抵押权。
2、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只能为抵押人,贷款人只能是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筑资金。
3、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小条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几条法律规定,足以认定中核工做空国金资产,让所有投资人血本无归的计划是违法的,在中国这样的成熟法律环境下是行不通的。因为抵押是要去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才有效的,虽然债务加固是纯粹的企业行为,企业自己就可以做主完成(当然违反公司法,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这是可以被撤销的,想不被撤销必须有合法的抵押登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已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那么现在问题清晰了,抵押登记就是中核工非法目的能不能实现的关键了。
结果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在中核工取得国金股权的第四天即2019年12月23日,抵押登记竟然完成了,政府的效率也再次突破了我们以往的认知。自此,在国金公司成立9周年之际,国金在吸金几十亿后完全变成一个空壳,更是在当前成立10周年之际启动破产。
现在政府登场了,官方解释:1、破产申请合法;2、债务加固合法;3、债权人维权只有诉讼合法,判决下来法院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未能执行也合法;4、抵押登记是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的,但广大债权人放心,政府会通过破产程序和法律手段追回的,政府是没有责任的。
一切都是刚刚好,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时间安排的刚刚好,做空国金按部就班推进的刚刚好,让国金能够完成抽逃计划又在最后关头擦干抹净也部署的刚刚好。
那么问题来了:国金为什么会被资金抽逃?为什么会承担不该承担的几亿债务?破产到底是谁导演的这一场悲剧?让广大业主血本无归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我有愧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