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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水口镇某海鲜烧烤店内酒后多次骚扰邻桌女子夏某某、史某某,并用手打了夏某某的男朋友许某某头部。史某某上前与王某某理论,王某某用手打史某某脸部,后二人撕扯在一起,史某某下嘴唇内侧被打出血,造成轻微伤。史某某男友见状上前和王某某撕打在一起,致史某某男友轻微伤,后二人被拉开。期间,夏某某弟弟打电话报警,民警荣某某、王某等人出警到现场处警,被告人王某某因醉酒误认为是对方喊来打架的,掐住一名辅警颈部并踢其腿部,用烧烤铁盘砸民警荣某某头部,又用脚踢另一民警,用拳头击打该民警胸口,后被民警制服。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向二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及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来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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