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滁州|bbs.0550.com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9300|回复: 238

[滁州城事] 奇葩!滁州明光一男子与前妻离婚后,多次进行骚扰!竟还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2-19 12: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安徽明光市男子程某某和前妻公某某离婚后,多次骚扰她还干扰其生活。此后,程某某更假借商量孩子抚养费的借口,强奸前妻。在公某某持刀防身时,程某某夺刀反而不慎刺伤了自己。2021年12月17日,明光市检察院披露了这起奇葩的强奸案。


程某某,1985年出生,家住安徽明光市。

程某某系女子公某某前夫,二人离婚并长期分居,后程某某多次骚扰公某某并干涉其生活,导致两人矛盾渐深。


案发当天早上7时,程某某到明光市公某某家,以商量孩子抚养费为由找公某某闲聊,后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公某某便要求程某某离开,程某某不愿离开并上前搂抱公某某,提出要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公某某拒绝后,程某某将公某某推倒在屋内床上,并压在公某某身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后公某某再次要求程某某离开,程某某仍不愿离开,公某某便伺机报警,并拿起一把水果刀防身,后两人边争执边下楼,下楼后程某某上前抢夺公某某手中的水果刀,不慎将自己腹部刺伤,后程某某被送往明光市中医院救治。


检方指控:程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在明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标题:安徽明光市男子程某某和前妻公某某离婚后,多次骚扰她


微信图片_20210213114809_副本_副本.jpg

发表于 2021-12-19 13: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不是你的,j莫强求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12-19 13: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这要是被判刑了就有点亏了!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12-19 13: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21-12-19 13: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12-19 13: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结婚了,女的不愿意照样犯法。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12-19 13: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12-19 13: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一根经,也许完事就走会好一点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12-19 14: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这是功夫不行啊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12-19 14: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人才呀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12-19 14: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法盲,犯罪了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12-19 15: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乐观的字 发表于 2021-12-19 13:05
这要是被判刑了就有点亏了!

亏大了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12-19 15: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婚都离了,何必呢,倒霉孩子,一辈子不能考公,孩子背一身污点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12-19 15: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进去孩子就没有抚养费了。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1-12-19 15: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假装高富帅 发表于 2021-12-19 13:35
结婚了,女的不愿意照样犯法。

不存在,夫妻关系存续内,是义务,不算强奸!
回复本楼 收起回复本楼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帮助|Archiver|手机版|E滁州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2-20110018 )

GMT+8, 2025-12-15 00:28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