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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3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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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安徽
您好,若您的单位发生实质上是发生了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若您的单位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公司还需支付补偿金。
当然,特别提醒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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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珊33 :
意思是不是就是,我如果继续跟下一家公司工作就默认了公司这事,就不能继续跟原公司要补偿,如果不去新公司工作,我就可以要补偿
2022-2-14 08:35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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