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信息公开表更新多个行政处罚信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个人信贷管理基础薄弱,“三查”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和借款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获得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该行被罚款35万元。
王剑君,时任中信银行滁州分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应就个人信贷管理基础薄弱,“三查”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和借款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获得贷款负管理责任。
张翼,时任该行客户经理,为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经办人与监督人,应就个人信贷管理基础薄弱,“三查”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和借款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获得贷款承担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警告。
史晓晨,时任该行客户经理,为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经办人与监督人,应就个人信贷管理基础薄弱,“三查”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和借款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获得贷承担直接责任。
金鹏,时任该行客户经理,为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经办人与监督人,应就个人信贷管理基础薄弱,“三查”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和借款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获得贷承担直接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滁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王剑君进行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张翼、史晓晨、金鹏三人进行警告。
(来源:安徽银保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