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2日7时许,11岁的小李(化名)放学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凤阳县临淮关镇某村路由北向南行使在上学途中,撞到王某,造成王某右侧外踝关节骨折,腰部、左小腿皮肤挫伤的交通事故。王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后起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去世。而后王某子女张某二人将小李及小李的父母共同起诉至凤阳县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承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维护公平公正理念,同时也考虑到一纸判决固然简单,但可能引发被告方不满情绪,不利于护人尽快赔偿原告的损失。承办法官决定让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了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劝导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互相体谅的原则解决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以小李的监护人李某和刘某赔偿原告方7000元圆满结案,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因年龄小,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在行车时发生紧急情况,安全问题无法保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等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足上路行车条件的未成年人应自觉抵制各类交通陋习,遵守交通规则。监护人也应履行监护职责,告诫家中未成年子女不应违规上路行车,降低安全隐患风险,避免出现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情况的发生。
法条链接
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来源:凤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