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王某于2008年相识相恋,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育有两个孩子。2018年因双方感情不和,赵某便与王某开始分居生活。2021年赵某被查出患有淋巴癌,需要接受放疗治疗。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赵某向王某求助,为其支付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王某则以自己有两个孩子需抚养,经济压力大多为由,不愿承担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无奈下,赵某将王某诉至定远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并耐心向王某讲解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希望其能主动承担赵某的医疗费用。但王某认为赵某与其分居至今,两个孩子也均由自己抚养,现在没理由为其治疗“买单”。见王某态度坚决,承办法官只得排期开庭。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扶养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有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夫妻扶养在婚姻关系中自觉履行,但夫妻一方因患病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积极履行时,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本案中,赵某和王某系合法夫妻关系,虽然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导致分居,但双方的夫妻关系依然合法有效,王某仍然是扶养人,需为赵某支付扶养费。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
来源:定远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