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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古道
琅琊分局法制宣传9·29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琅琊分局预警提示 9·292019年12月13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A公司偿还原告91万元及利息。第三方公司租赁A公司厂房、设备等用于生产经营(A公司有租金收入,即视为有能力执行判决),2020年4月,法院要求第三方公司冻结交给A公司的租金,第三方公司知晓后没有按要求执行。2020年5月,原告与被告A公司达成和解,但和解后被告也未履行约定。2021年2月,琅琊法院再次要求提取第三方公司交给A公司的租金。第三方公司仍没有执行,继续将租金多次支付到A公司法人亲属的个人账户上,A公司法人杨某收到租金后也没有上缴琅琊法院账户,导致琅琊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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