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在打击赌博行为时,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多些对社情民意和权利的尊重。
来安县一老太身患残疾在家置办几台麻将机与街坊邻里老年人一起娱乐活动,2022年10月2日下午,城北派出所民警疑接到报警赶往王老太家,将王老太与参与娱乐的众多老年人一起带走,并以处以赌具形式将带走并砸坏麻将机,具街坊间了解到,参与“赌博”的人员无一例外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玩的是100块钱“圆子”,即;即使输了再多100元封顶。
我知道此事的时候很震惊,甚至觉得荒唐,我也稍微了解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部分章节,使我更加诧异,我参照对比了所有问题,客观的看开并没有触碰到那个“高压线”当然我也很好奇城北派出所是如何处罚,或者是建立在哪一方面处罚和没收破坏“赌具”。
但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导致行政处罚结果严重不合理或者背离普通公众认知的,应该依法纠正。
具体到“打麻将”是否违法上,应结合当地的生活习俗以及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下注大小来综合判断。如一些地方的人们将“打麻将”视为普遍的娱乐休闲活动,到处可见供人“打麻将”的茶馆或麻将馆。且参与人多为亲朋好友,下注金额和累计金额也不高。那么,就不宜将其视为赌博来对待和惩戒,否则就有违法律的谦抑性原则。
麻将固然可以是赌博的工具,“打麻将”也可以是赌博的幌子。但更多人无非是将“打麻将”作为休闲放松,缓解工作生活压力的娱乐活动,根本没有赌博的故意。如果无视合理的民风民俗,将娱乐行为“赌博化”,显然将使很多人不经意间“被赌博”,这不仅消解法律的严肃性,还可能招致民意反弹。
以上仅为我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