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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4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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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早已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是有效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也规定: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这是对民主程序的原则规定。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你们单位的这个制度是否经过职工代表会的通过,在你们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你必须受这个制度的制约,如果你们职工代表会通过了,那么单位的做法没有不妥之处。假设他只是在后来随意宣布的话,那么明显是不合乎基本公平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成功的可能性很大,因为这样的规定将过分地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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