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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某公司三名负责人组团敛财,侵占公司物料共计675公斤被判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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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6 08: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三个工作伙伴因一时贪念竟勾结成“敛财团伙”,最终落入法网悔不当初。近日,南谯区法院审结该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案情回顾

2020年下半年,时任滁州某材料科技公司运营总经理的王某与化学课长闫某、厂长胡某商议,将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含铟物料(ITO)非法占为己有。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间,闫某将其经手的部分含铟物料运至王某租赁的仓库,胡某对闫某运输的上述物料予以放行。在对ITO进行提纯后,王某负责销售并将所得赃款分予闫某、胡某。经查三人共侵占公司的含铟物料共计675公斤。

 

法院判决

南谯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闫某、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闫某、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名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南谯区法院

 

发表于 2022-11-16 08: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铟一公斤15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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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滁大兵哥 : 涉案价值100W
2022-11-16 15:10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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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6 12: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国企私企都是企业,
侵占财产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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