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天长交管大队民警在处理一起轿车追尾货车的事故中,发现轿车驾驶员张某某有饮酒嫌疑,随即对其进行呼气检测,经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3mg/100ml,涉嫌醉驾。本以为案情就此结束,再进一步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当晚,坐在轿车副驾驶的车主张某,与驾驶员张某某先后两次共同饮酒,饮酒后在天长市区多条道路行驶,之后行驶至一处交叉路口时发生事故。车主张某明知驾驶员张某某已经饮酒,仍将其车辆交由张某某驾驶,为张某某实施犯罪提供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近日,此案经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驾驶员张某某与车主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①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②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③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来源:天长公安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