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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南谯法院审结案件!贩卖低价手机敛财,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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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0 16: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团伙销售假冒品牌手机,短短三个月敛财31万余元。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诈骗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情回顾

刘某和两名同事(已另案处理)原本在北京一电子城从事手机销售业务。2017年10月以来,三人决定利用二手交易网络平台以销售手机为幌子,趁机骗取他人财物。

该团伙在各网络平台上发布售卖知名品牌畅销机型二手手机的信息,并以成色新、价格低、保证行货等噱头吸引客户。由后台人员通过平台与有意向购买的客户业务员取得联系,再以各种理由要求客户添加微信好友,商定购机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收取客户订金。

随后,前台业务员将邮寄给客户的快递单上填写客户附近地址和团伙成员的收货电话,当快递运输到客户所在地之后,乘机索要尾款。得逞后,又以所购手机系写号机、合约机等理由要求支付套餐等额外费用,或者加价更换其他品牌手机,继续骗取客户财物。

为使骗局不被发现,业务员会将之前所发快递收回。无论客户是否接受,都会给客户邮寄一部价格低廉的二手手机或者杂牌新机,该机价格远远低于客户所付的购机款。当客户再联系前台或者后台业务员时,便不再理睬客户。

法院判决

南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发布虚假信息,对包括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在内的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犯罪集团,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谯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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