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在2023年春节期间出版物市场专项检查中,持续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查办一起无证经营出版物案件。
1月9日,全椒县“扫黄打非”办公室在开展春节期间出版物市场暗访中发现辖区“某某宝二元店”疑似存在无证经营出版物的线索,立即交办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当天上午10时,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县城某商业步行街内的“某某宝两元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中国孩子最喜欢的公主童话》等出版物150本,但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取证查明,该店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1月16日,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售卖图书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没收出版物、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全椒县扫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