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纸币票面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
1、票面(不含4个角及安全线)缺失,单处缺失面积大于10mm2,或票面多处缺失,累计缺失面积大于12mm2(缺失面积大于4mm2起计入累计量)。
2、票面单个缺角,其缺角面积大于20mm2,或票面多个缺角,累计缺角面积大于30mm2(缺失面积大于4mm2起计入累计量)。
3、票面安全线缺失10mm以上,或其他重要防伪特征之一缺失,影响防伪功能。
人民币纸币票面粘贴有胶带、纸张及其他物质,无法在不损害人民币纸币票面的情况下除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
1、票面出现一处粘贴物,粘贴物面积大于100mm2。
2、票面出现多处粘贴物,累计粘贴物面积大于60mm2(粘贴面积大于10mm2起计入累计量)。
3、粘贴物面积虽未超过规定标准,但遮盖了任一一处重要防伪特征的,影响防伪功能。
人民币纸币票面撕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
1、票面出现一处撕裂,撕裂长度大于10mm。
2、票面出现多处撕裂,累计撕裂长度大于9mm(撕裂长度大于3mm起计入累计量)。
3、撕裂长度虽未超过规定标准,但撕裂了任-处重要防伪特征的,影响防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