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9条,涉及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关切民众民生,为打造安全舒适便捷出行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电动自行车严禁非法拼装、改装、加装
一般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加装、拼装”包括改电机,使电机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改或拆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此类超标蓄电池绝大多数是由残次、废旧电芯拼装而成,缺少必要保护配件,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改装限速装置实现强行提速后,极易出现整车失控或在急刹车时制动距离过长,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加装后会遮挡视线,遇大风易导致车辆失去平衡,且车身变宽容易对过往行人造成剐蹭事故。
为追求更高的行驶速度而更换大功率电机,将大大增加安全行驶风险和车辆自燃爆燃的事故概率。
改变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交通安全,关系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条例》即将施行,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行动起来,不骑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戴好头盔,文明骑行,共创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 源 | 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