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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9条,涉及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关切民众民生,为打造安全舒适便捷出行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电动自行车应依法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 
注册登记 《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尚未登记的,驾驶人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可以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办理登记工作。电动自行车申请登记后,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交警部门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变更、过户、注销、补牌 《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或者所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动机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遗失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临时通行标识 《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 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绿色号牌为电动自行车号牌 提醒还未上牌的 电动自行车车主 务必及时主动上牌 “无牌”“无标识”上路 将面临处罚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或者临时通行期满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交通安全,关系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条例》已经施行,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行动起来,不骑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戴好头盔,文明骑行,共创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 源 | 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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