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现在我明白‘抚养费’和‘零花钱’的区别了!接下来,每一期抚养费我都会如期给付,绝不拖欠!”
3月27日,天长法院执行法官通过耐心释法,被执行人马某主动给付拖欠的2万余元抚养费,并表示今后将按时支付抚养费。
案情回顾
马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并约定孩子由母亲陈某抚养,马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孩成年。然而马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依法向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立即履行,但马某仍未履行。考虑到抚养费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抚养费给付时间周期等情况,机械执行可能导致被执行人产生抗拒心理,不利于后续抚养费给付。执行法官对案情悉心“把脉问诊”,对症下药。了解到马某常年在外务工,不定期会给小孩一百至两百块钱零花钱,马某认为这样就履行了抚养义务,不存在拖欠抚养费的情况。
当天上午,执行法官传唤马某到院进行教育劝导,一方面从法理上告知其“抚养费”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平时给孩子的“零花钱”是父母给孩子的赠与,不应该当做抚养费,而且离婚协议对于抚养费的金额和给付方式明确做了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面,从子女成长、家庭责任、人情事理等层面耐心对其进行劝导和感化,引导其主动承担抚养义务。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沟通,马某认识到“抚养费”和“零花钱”的区别,也认可了自己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的事实。最终,马某一次性支付拖欠了两年多的抚养费,并表示以后按期支付抚养费,绝不拖欠。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来源:天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