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赡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虽有子女,却无人赡养,他们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简介
原告余某某(化名)现已91岁高龄,丈夫与大儿子已去世,尚有四个儿子两个女儿。原告在老伴过世后一直在农村老屋生活,后农村老屋拆迁,原告租住在县城一职工宿舍。2020年春,原告生病住院,生活上不能自理,后经法律援助协调,七个子女推选长子照料服侍,2021年7月份,其长子患病去世,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外加无人护理,引发了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孝敬父母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原告已91岁高龄,生活已不能自理,需要护工护理。综合本地生活水平及原告的生活需要,原告要求六被告每月支付500元费用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要求六被告均摊今后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
“子欲养而亲不待”,尽孝要趁早,赡养不能等,我们为人子女要在经济上奉养老人,生活上照料老人,精神上慰藉老人,积极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与义务,让父母安享晚年,让尊老、爱老、敬老、养老成为最美丽的夕阳景。
来源:全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