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债务,竟伙同他人连续3天看管、扣留欠债人,近日,被告人李某波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定远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博某在定远县某地经营饭店生意,因周转需要,几年间多次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向被告人李某波借款共计60余万元,约定月利息5分。借款到期后,因博某无力还款,李某波便纠集了李某明、李某忠(均已判决)等人,帮助其讨要到期借款。
一天晚上,李某明及李某忠驾车来到博某正在营业中的饭店内,强行将工作中的博某带至李某波的公司办公室,逼迫博某还款。因博某实在无力还款,李某波便当场指使李某明等人将博某非法扣留,并进行看管、控制。
随后的几天内,白天李某明采取跟踪贴靠的方式对博某进行看管;晚上李某明又将博某非法扣留在李某波的公司办公室内睡觉;若李某明有事外出时,便将博某反锁在李某波的公司办公室内,不准其外出。李某波等人采取上述方式,非法扣留、拘禁博某的时间长达3天左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波指使并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扣留、看管,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三天之久,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波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李某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定远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