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关于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竞争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
2023年3月23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徽汇豪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破产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2006年5月15日,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经营),注册资本8000万元,目前处于停产停业状态。该公司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有261件执行案件,债务数额巨大。经查询,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1、申报机构限于编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即一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应不少于16人,且一半以上应具有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组长和副组长应有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
3、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
4、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竞争管理人申请书》;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规模、业绩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等)及破产团队建设情况;
2、拟委派从事本案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名册表、联络方式、基本信息(履职能力综合说明、个人简历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破产案件办理的情况介绍等)及无不适合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情形的承诺书;
3、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作为管理人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的经验和工作业绩:(1)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2)应明确是单独担任破产管理人还是共同担任破产管理人;
(3)对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有无破产清算、重整的经验;
4、申报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
5、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6、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7、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预案、管理思路、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等;
8、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及提交的材料。
其他未尽之材料详见附件《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评分方案》。
申报机构须将上述申报材料及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依照上述顺序(附上目录)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机构公章,一式三份,并附相关材料扫描电子文档一份提交本院。不接受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的报名。所有提交材料恕不退还。
上述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涉及申报条件审查或选评依据,申报机构须完整提交。申报机构须确保上述材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并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
本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采用竞选方式。本院将依据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判,确定一家申报机构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机构作为本案备选破产管理人。
报名时间:申报机构应于2023年4月13日17时之前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电子文档及自评表(详见附件),逾期不予接受。未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根据性质、作用不同,视为申报机构不符合相应申报条件或在选评时予以考量。
报名地点:安徽省滁州市欧阳修大道109号
联系人:民事审判庭弓法官
联系电话:0550-3216016
监察监督电话:0550-3216059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附件:
《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评分方案》及《自评表》
《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评分方案》
本院受理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意见》之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制定本评分方案。本次竞争选任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由本院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进行评分,对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的评定实行评分制。具体评分方案如下:
1、从2010年1月1日起至公告之日止中介机构或其成员在省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文章的,省市级刊物每发表过1篇计0.5分,国家级刊物每发表一篇计1分,最多加分不超过4分;
2、截至公告之日五年内参加省市级以上有关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等方面的研讨会,每参加一次并提交会议论文的,计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4分。
前述两项论文相同的,不重复计分,按得分高者计分。
1、破产终结结案类的加分:凡具有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及法院同意终结的裁定、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报告或法院同意其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可以列入此条计分。具体标准为:
(1)单独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次加1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3000万元至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加1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加1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0亿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次再加1分;
(2)与其他机构共同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次加0.5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加0.5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0亿元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每件次再加0.5分;
(3)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且重整成功的,每件另加1分。
2、没有破产终结结案类的加分,按破产案件审理进程的完成情况分别计分:
(1)债权申报与管理人审查环节(职工债权调查与核实、申报债权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
(2)财产清理环节(资产及负债情况、企业关联情况及往来余额、未履行合同情况、行使撤销权、确认无效、追缴注册资本、行使抵销权,取回权等);
(3)财产管理环节(接管程序、财产及资料汇总、未接管财产及资料汇总及原因说明;管理制度、保管及安保措施;未接管财产追回措施);
(4)财产变价及分配决定环节(财产变价方案、报告,分配方案、报告及法院认可分配方案裁定);
(5)财产分配执行环节(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上述1-5环节,每完成一个加0.2分。
3、作为中介机构参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并已经完成强制清算程序的,每件次加1分,最多加分不超过2分。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按照上述第1、2项计分。
以上从业经验加分最多不超过22分。
1、中介机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的:15名及以上至30名加1分;31名及以上至60名的,加2.5分;61名及以上的,加4分。
2、中介机构具有10名及以上至20名从事过破产管理人事务的,加3分;21名及以上人员从事过破产管理人事务的,加4分。
3、中介机构具有3个及以上、不满5个专业团队,人员稳定且分工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的,加1分;中介机构有5个及以上专业团队,人员稳定且分工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的,加2分。
上述人员仅限本申报机构人员。
1、工作方案及工作计划是否结合债务人企业状况,是否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4分)
2、拟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组织架构是否合理、职责分工是否明确。(1.5分)
3、如何处置和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1.5分)
4、如何组织债权分组表决。(1分)
5、对破产引发的业主权益如何保护。(3分)
6、工作预案及时间节点安排是否合理。(2分)
7、其他有利于破产成功的工作举措。(2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参与竞争的管理人所提出的报酬方案,以报价最低者得10分,其他得分按比例依次确定。
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自评表

来源:琅琊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