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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巨额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被害人钱财400余万元。
徐某自称某房地产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为诱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徐某谎称自己是某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以帮忙介绍生意为由骗邵某运送了24万元的沙石,徐某私自将上述沙石款结算后用于个人抵账、挥霍。期间,徐某还欺骗邵某自己能够以内部价购买住宅,骗取邵某25万元。
2018年8月至2021年间,徐某虚构工程垫付、资金周转、优惠购房、借钱赎车等理由,骗取了叶某400余万元。
2021年12月至2022年初,徐某谎称自己是某房地产项目部经理,以内部员工投资可获得高额利息为由,骗取金某7万元。
另查明,徐某于2021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
南谯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徐某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南谯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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