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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天长两男子投毒偷狗,屡罚不改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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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9 20: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狗不仅是看家护院的好帮手,更是人们的亲密“伙伴”。近日,天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于某、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狗药针剂十三支。

法院审理查明


2022年12月6日13时至16时许,于某、叶某驾驶黑色无号牌踏板摩托车至该市张铺镇张铺社区,使用犬药毒死村民家犬4只,价值人民币8726元。期间,二人在毒死被害人刁某家犬(德国牧羊犬)后,将其藏匿于附近树林中,意图天黑后取走。当日,刁某发现家犬被盗后,开车寻找,发现二人踪迹,当即将其控制并报警。二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市公安局将扣押的四条家犬分别发还各被害人,二人朋友代其赔偿刁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于某、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两人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人到案后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两人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狗是人类的动物朋友,也是饲养者的私人财产。他人饲养的动物属于他人的私人财产,盗窃他人饲养的动物属于盗窃他人财产行为,数额不大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还会涉嫌盗窃罪,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天长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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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9 23: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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